为进一步深化“巾帼竞赛”活动,规范“巾帼文明岗”的管理,使创活动更加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,充分发挥全市广大妇女在提升“三大”定位,推进“四海”建设、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,根据舟山市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“巾帼文明岗”是“巾帼竞赛”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,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,它以提高城乡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,以科学管理为手段,以倡导职业文明、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,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。
第二条 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围绕“增长为先 转型为本 创新为魂 民生为重 稳定为基”的总战略,引导广大妇女恪守职守、明礼诚信、团结友善、勤俭自强、敬业奉献,努力提升思想道德、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,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努力开创大桥时代新局面多做贡献。
第三条 “巾帼文明岗”是以妇女为主体,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和服务中,充分体现职业文明、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先进集体。
第四条 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应纳入申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,紧密结合各行业,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,坚持应地制宜、分类指导、发展创新的原则,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,继承与创新相结合,着力推进活动的创建,着力扩大活动的覆盖面,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、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,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“巾帼文明岗”的社会信誉。
第二章 创建条件
第五条 “巾帼竞赛”标兵是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业务技能熟练,有奉献精神,在“巾帼竞赛”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女性。
第六条 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、城乡新经济组织、新社会组织中开展,凡符合创岗条件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专业市场、社区、农村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。
第七条 女性占岗位成员的50%以上,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;除特殊岗位外,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(含3人)的集体。
第八条 创建工作得到单位、行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,创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安排,明确创建目标,定期检查、档案建全、活动正常,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、物力和财力保障。
第九条 岗位成员遵纪守法、努力学习,熟练掌握业务技能,爱岗敬业、诚实守信、办事公道、服务群众、奉献社会,积极以巾帼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各类志愿活动,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显著,有良好的社会信誉。